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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7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作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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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市县统计部门要对全市工业、贸易、建筑等企业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统计报表、立项批文、合同、许可证等基础资料进行检查和抽查,要定期深入到乡镇、街道举办培训班,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达标的样板企业。
  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规范统计行为
  (十) 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工作。把《统计法》作为各级统计部门学习的主要内容,采取自学和专题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普及《统计法》。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两年内全市统计人员实现持证上岗。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漏统漏报问题。各县区要依法抓好企业升级工作,年底前完成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550户,市县统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认真把关企业升级工作。建立健全第三产业统计体系,对大中型企业中的第三产业实行主辅分离,纳入统计口径。
  (十二)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县区统计部门要设立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统计执法人员,负责本县区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对于虚报、瞒报、迟报和编造统计数据、不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依据《统计法》进行查处。
  (十三)建立统计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制度。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进行督查、巡查。年底前要对全市150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进行统计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统计的信息化,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
  (十四)各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统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资源,按照省统计局网络系统总体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市、县、乡三级统计信息传输网、企事业单位直报网络信息系统,实现纵横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
  (十五)逐步建立决策支持系统,快捷、准确、时实地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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