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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2013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通过创建工作,使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任务和执法责任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公安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基本健全,警务公开全面落实,执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内、外部执法监督制度更加完善、有效、渠道畅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民警的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方法步骤 创建工作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安排,前期已完成动员学习和自查申报两个阶段,被确定为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后,着重开展以下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8月1日-12月31日)。围绕创建目标,对照创建标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运用各种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着力在“执法服务规范管理”上下功夫,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二)迎接考核阶段(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完成总结验收的各种台账、影像资料的印制准备工作,迎接市政府的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杭州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公安相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载体,全体民警要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性,以创建工作为契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郭建伟任组长,市局机关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员,对创建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二)抓好结合,突出重点 全市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这一主题,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与当前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要紧密结合公安执法实际,重点围绕管理抓建设,逐步形成以“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为重点的执法管理体系,努力做到执法标准统一、流程控制严密、执法细节准确,实现对执法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全面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三)狠抓制度建设,规范执法执勤行为 针对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执法执勤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从最基础、最基本的环节入手,开展针对性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传唤、盘查、抓捕、押解、出所辨认等各个执法环节的操作规范,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执勤行为。 (四)加强主体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坚持抓好民警首任和上岗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面向实战,通过案例教学、法制大讲堂、跟班培训、民警学法沙龙等形式,积极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工作。突出我市特色,切实抓好执法民警等级化管理工作,强调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注重平时的工作勤绩、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并切实做到与民警的政治待遇、立功受奖等紧密挂钩。 (五)强化执法考评,狠抓执法监督 根据《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要求,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和案卷评查制度,实现考评工作日常化、常态化,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规范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0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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