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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在本社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努力创建不同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居民团结和睦、 共同进步的文明社区。 4、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确保在本社区居民家庭发生困难和重大变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 5、在本社区宣传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保健知识,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本社区居民,特别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 管理和服务工作。 6、协助政法部门做好本社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确保本社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7、组织居民、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在本社区开展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本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努力 建设环境优美、卫生良好的现代社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8、在本社区宣传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司法部门调解邻里纠纷和各类社会矛盾,积极维护居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制止各种侵害居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社区居委会根据以上工作需要,可以设立相关工作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居民较少的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 委员会。 五、其它工作 除以上与城市社区有关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须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施: 1、区(县)政府协助各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社会事务受理中心”,作为政府部门工作下移到基层社区办理的机构,由区(县)政府职 能部门协同街道办事处(镇)派工作人员,以“一站式”服务方式受理各项业务工作。 2、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开展的入户调查、逐户征收税费等项工作,可在社区居委会协助下由该部门自行派工作人员办理或聘用“协管员”等 方式办理,不得以行政命令形式转嫁给居委会。 3、因条件不具备,确需社区居委会承办的,相关部门必须与居委会协商,并征得同意后,签订包括目标责任和工作经费在内的协议书,由 居委会按协议承办(不含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未签协议分派的工作任务,居委会有权拒绝。 六、加强对推进居民自治工作的领导 1、提高对推进居民自治的认识。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城市工作的重要根基。在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西 宁的新的历史阶段,社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提 高居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西宁这个主题,从理顺社区组织、明确职责入手,使社区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 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维护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2、明确范围、理清职责、各归其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街道办事处(镇)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社区 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正确处理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多指导、少干预。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放手让社区居委会自主管理,凡属政府部 门行政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确需社区协助完成的,要严格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未经协商的工作事项,社区居委会有权拒绝。要 指导社区居委会认真落实“自治权”、履行“协管权”、行使“拒绝权”。 3、加强检查、监督。各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地检查以上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给居委会下达工作任务的, 及时报请领导小组予以纠正,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