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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08]67号
【颁布时间】 2008-07-08
【实施时间】 2008-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105号)精神,乌海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开展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为了尽快杜绝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区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社会危害性和科学安全的用药知识。将国家六部委2008年第1号公告张贴到各行政村,发放到一家一户,使此次专项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自觉抵制甲胺磷等高毒农药、积极举报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二、加大经营流通环节的查处力度
  
  农牧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全市农药经营单位等存在经营流通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场所的排查和打击力度,发现有经营行为的,按照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各级农牧业、工商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组织开展置换工作
  
  本着“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要用等量的允许使用的农药置换农户现存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置换出的高毒农药要集中保管、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由各区农牧业局负责,置换工作结束后,统一向环保部门移交,由环保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销毁。
  
  四、做好经费保障
  
  专项整治所需的宣传、培训、印制费等由市财政负责解决;置换农药购买替代农药的资金由各区财政负责解决;置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销毁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市区财政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其他工作方面的经费给予支持,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组织领导
  
  成立乌海市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政府分管农牧业的副区长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农牧业局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各区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商、环保、公安等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保证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在2008年7月底完成。乌海市植保植检站负责全市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
  
  
乌海市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为了做好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工作,杜绝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成立乌海市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康文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白永昌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王小平  市农牧业局局长
  
  成 员:
  
  张瑞斌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朱晓峰  乌达区政府副区长
  
  马壮云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图布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段小平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卜 彦  市工商局副局长
  
  齐哈申  市环保局副局长
  
  代 钦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乌海市农牧业局,代钦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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