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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8]39号
【颁布时间】 2008-05-15
【实施时间】 2008-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目标任务的完成,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根据2008年全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国家的总体安排,2008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计划任务总额为1631600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2390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11200万元,失业保险基金5300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20000万元,生育保险基金8400万元。
  
  二、各地区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解计划,圆满完成基金征缴任务。
  
  三、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及时将基金征缴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逐级分解落实征缴计划,做到应收尽收。按照计划任务,地税部门当期未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清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储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及时足额入库和安全有效运行。
  附件:2008年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表(略)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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