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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电子函[2010]447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做好申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接上页]
九、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近三年完税和缴纳证明;
  十、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注:申领报告参考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电子信息司子站(dz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咨询电话:010-84029238。
  附件2: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定点证书》)是企业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的凭证,未取得《定点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条 获证企业要严格遵守月报制度,在每月10日前按要求将上月卫星电视接收机设备专用解码芯片采购情况、卫星接收机生产销售情况和天线/高频头生产销售情况填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月报系统。企业应留存内销产品的合同、销售发票及销售对象的安装许可证,出口产品的合同及出口报关单等原始记录及相关填报信息表,以备工业和信息化部核查。
  每月报送的材料必须准确、及时。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每年按资质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作为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换证的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查。自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进行整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检查。
  第四条 定点生产企业的《定点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书面申请换证并提交完整材料;过期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经审查符合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准予换证并收回原《定点证书》;不符合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不予换证。
  定点生产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申请换证的,应当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定点生产企业换证申请材料。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上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五条 获证企业若发生重大变更事项,如合并、分立、营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变更、企业更名等,应向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第六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至撤销证书;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定点证书》的;
  漏报、谎报月报信息或年度自查信息,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监督检查不合格,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注销其定点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定点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注:年度自查报告、换证申请材料参考模板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电子信息司子站(dzs.miit.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咨询电话:010-8402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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