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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对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 2010年,自治区将在今年的基础上,继续增加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各盟市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切实有所增加。担保基金的分配要向就业任务重、财政实力弱的地区适当倾斜,并于每年一季度以预拨的形式下达80%。从2010年起自治区将担保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列入盟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并按盟市当年新增担保基金实际额度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地担保基金滚动使用)。各盟市也要对旗县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奖励。 二、充分发挥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引导作用 为了解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不能及时兑现的问题,自治区将对贴息资金按季度预拨,年终据实结算。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和自治区有关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规定精神,切实做好贷款贴息工作。各级财政和就业服务部门要与经办银行做好衔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贴息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 切实加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城乡初始创业者的扶持力度。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当年新招用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发放一次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但必须确保其当年新招用人员的数量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符合要求,且此类贷款使用担保基金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担保基金总额的25%。在农村牧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在二、三产业创业的农牧民,从事种养业的农牧民应通过其它政策渠道予以扶持。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各地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小额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2009〕351号)中关于自治区、盟市、旗县按6∶2∶2的比例分担风险损失补偿的规定,认真落实当地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风险补偿基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并可暂用作担保基金。不得用上级下达的担保基金代偿贷款风险。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代偿损失的追缴、清收和核销管理办法,确保担保基金和信贷资金的安全。 五、积极稳妥地探索取消反担保的具体办法 目前,反担保制度在多数地区仍然是防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重要手段。为了给创业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各地区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探索取消反担保的具体办法。要结合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大力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工作,经盟市劳动、民政、金融等部门评选认定后的信用社区,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者,可取消反担保;对创业项目能够稳定经营且信誉高、前景好的,或由担保能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或符合再次贷款条件并在前次还款记录良好的创业者,亦可尝试取消反担保。 六、充分调动金融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各地区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奖励政策,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特别是对承贷业务量较大、提供服务好的金融服务机构,要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七、健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机构 全区旗县以上就业服务部门都要设立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在创业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发挥扭带和桥梁作用,开展贷款担保及相关业务。要进一步充实服务机构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改善其工作条件,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和业务监管,把担保基金与贷款总量比例关系、贷款结构合理性、贷款回收及风险管理、扶持创业成效等作为重要指标,实施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盟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