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事厅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技工院校是承担技能人才培养和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基地。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是为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培养技能人才的重大举措。为促进技工教育快速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生对象
  
  初高中毕业生、结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新生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及在岗职工。
  
  二、招生条件
  
  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5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及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到技师学院就读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职工,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招生程序
  
  各招生院校可根据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实施提前招生、统一招生、补录等几种招生方式。春季招生录取时间为每年3月15日-4月15日,秋季招生录取时间为8月15日-10月15日。新生录取工作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要及时为招生院校办理新生录取手续。新生注册采取纸质注册和电子注册两种方式,各技工院校要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子注册软件要求做好新生统计和注册工作。每年新生录取结束后,各地要将纸质注册名单报省厅备案。
  
  四、扩大招生范围
  
  (一)从2010年开始,凡培训期限超过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职业培训,一律由当地技工院校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公共实训基地承担。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二)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的学员,培训期满愿意继续学习的,可注册技工院校学籍。
  
  (三)新生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农村“两后生”),对入校10个月以上的学员,可注册技工院校学籍。
  
  (四)“万名吉林汽车维修工”培训,一律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承担。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五、实行双证书制度
  
  在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学业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颁发所学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技师学院可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可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工学校可发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各技工院校要规范证书发放。应依据国家和省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教学大纲、教材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开展本院校的职业工种评价。理论考试可采取学分制的办法,技能考试要由专业的考评人员考核。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工作管理权限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资金保障
  
  (一)补贴资金来源
  
  万名汽车维修工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新生劳动力(农村“两后生”)培训是全省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的组成部分,所需培训补贴资金从现有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补贴标准
  
  1、符合条件人员按照《吉林省百万特别职业培训工程》资金补贴标准执行。
  
  2、技工院校注册学制教育学籍的一、二年级学生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成立技工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和各技工院校也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做好招生工作人员的选派和教育工作,为扩大招生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各技工院校要多方组织生源,积极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进城农民工以及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招生。要创新培训方式,推广“一体化”教学模式,建立校企长期合作机制。要探索在岗职工培训制度,采取订单培训、半工半读、工学结合、试行弹性学制等多种形式培养,促进技工院校招生。
  
  (三)强化招生调度。各市州、县(市、区)、技工院校要建立周调度制度,切实掌握招生进度。各技工院校每周五上午要对招生工作进行调度,综合分析本周情况,研究部署下周工作,做到有数据、有情况,并形成分析报告,同时向省及所属市州、县报告。省厅每周一召开全省招生形势分析会,并以简报形势进行通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技工院校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突出重点,大力宣传技工院校的办学特色、毕业生在社会各行各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以及国家和我省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技工院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