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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教成[2009]2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0
【实施时间】 2009-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
  
  1、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的数额,由学校审批机关根据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按《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最低数额。
  
  2、《办法》下发之后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未办理开户手续前,可由举办者到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但在领取《办学许可证》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须将风险保证金转到学校名下。
  
  现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在2010年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之前,到审批机关指定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但不得超过2010年7月31日。
  
  3、从2010年开始,各民办学校在按《办法》第四条规定交纳最低风险保证金后,要在每个会计年度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审批机关根据民办学校当年年度学费收入,按《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确定民办学校次年应提取风险保证金的数额,需继续提取的,应通知学校和指定的银行。
  
  4、对由同一举办者举办的两所以上不同层次的民办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以层次较高的民办学校名义交纳风险保证金。但举办者及学校要有书面说明。
  
  5、我省民办学校交纳风险保证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学校确定为中国建设银行。建议各地方审批的学校也统一交纳中国建设银行。各审批机关应和当地确定的银行分支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交纳、支取风险保证金等相关事项。民办学校或举办者也应和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分支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管理
  
  1、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由学校审批机关按《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未经审批机关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保证金。
  
  2、对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效益好,提取的风险保证金达到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因学校发展建设,需动用部分风险保证金的,审批机关应根据学校发展现状、学费收入等情况,严格审查,动用风险保证金比例,由学校审批机关确定。
  
  3、民办学校在合并、停办或解散时,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对无遗留问题的学校,在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将风险保证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全额退还学校。
  
  对有遗留问题的学校,需动用风险保证金的,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支取风险保证金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如有余额,退还民办学校。
  
  三、各民办学校应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按时、足额交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的提取情况将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提取及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收取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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