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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赣农字[2009]90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农业厅与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省畜牧兽医局有关管理问题以及厅行政行业局与相关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关系的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41号)规定,省畜牧兽医局为省农业厅副厅级内设机构;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为省农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为保证江西省农业厅与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垦办)、省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省畜牧局)及厅行政行业局与相关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之间协调运转,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省农业厅对省农垦办、省畜牧局的管理以及厅行政行业局对相关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的关系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农垦办为省农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在省下达的“三定”方案范围内行使职责
  
  1、省农垦办负责抓好自身的党建工作。
  
  2、省农垦办负责管理全省农垦系统经济与社会发展工作。省农业厅主要对省农垦办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部署等实施管理。
  
  3、省农垦办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请示工作时,应同时报告省农业厅。除此之外,涉及与省农业厅有关的业务工作,应按正常程序办理,先报省农业厅同意后再向上级机关报告。
  
  4、省农垦办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应由省农业厅报省人大常委会或省政府审议。省农垦办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权限内拟定规范性文件或重大活动方案,经省农业厅审定后,由省农业厅对外发布或由省农业厅授权其对外发布。
  
  5、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省农垦办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省农垦办单独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省农业厅。
  
  6、省农垦办召开的年度全省性工作会议,由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审批。省农垦办召开的其他会议,由省农垦办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
  
  7、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下发的有关农垦工作的文件、电报以及有关农垦工作的会议通知,应报告省农业厅或由厅办公室负责转达。
  
  二、省畜牧局是省农业厅的副厅级内设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全省畜牧兽医方面工作,其人、财、物、机关党务、行政、后勤等直接由省农业厅统一管理
  
  1、省畜牧局原则上不直接向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请示汇报工作,统一由省农业厅行文报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
  
  2、省畜牧局可以根据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在职能和权限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活动方案等,经省农业厅审定后,由省农业厅或授权省畜牧局对外发布。
  
  3、除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有关畜牧兽医业务工作单独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省畜牧局外,其他均按厅有关规定办理;省委、省政府或农业部召开的有关会议需要省畜牧局参加的,通知其参加。
  
  4、省畜牧局召开全省性的会议、表彰先进等,需报省农业厅批准。
  
  三、厅行政行业局与各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的关系
  
  1、厅行政行业局包括省畜牧兽医局、省渔业局、省粮油作物局、省经济作物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是各自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使省农业厅赋予的职责。主要负责本行业的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本行业的管理等工作,归口指导协调本行业省级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的业务工作,可以授权相关事业单位行使相关职能。
  
  2、各事业局(办、站、所、队、中心)是隶属于厅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有关职能管理自身的人、财、物,业务上接受厅行政行业局的指导,其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重大项目的申报、全省性的重大活动及其重大事项等,必须主动与厅行业行政局沟通协调。
  
  3、其他厅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与其相关事业单位的关系,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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