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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有两种: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标书、图纸、概算等项目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概算批复; (二)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三)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结算批复并予以拨款; (四)变更评审:发生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评审机构要实地勘验; (五)决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二条 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概预算,不准列入财政预算;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结算,不准拨付资金;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决算,不准竣工决算。 第六章 审减金额和评审经费 第十三条 审减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财政性资金审减金额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精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另外,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比例提取评审费,在评审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