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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安[2009]65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5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安全,规范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项目的现场核查工作。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或由于原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新申请许可,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实行严格管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企业为调整民爆物品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设备、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对原有生产线不增加生产能力和不改变产品品种进行的局部技术改造和主要设备更新,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
  
  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试生产计划的批准,并将试生产计划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试生产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计划应为许可产量的10-20%。
  
  第四条 国家对民爆物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年度汇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可由企业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也可由企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其结果供企业参考。
  
  第五条 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满足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基本要求:
  
  (一)具备完整的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等技术文件和企业标准。
  
  (二)企业应组织通过生产线内部验收。
  
  (三)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
  
  (三)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
  
  (五)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
  
  (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
  
  (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
  
  (四)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
  
  (五)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
  
  (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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