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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08]65号
【颁布时间】 2008-07-04
【实施时间】 2008-07-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济实体和附属后勤服务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包括账内账外、市内市外、自用、出租出借、自行或联合经营、对外投资、盘盈、闲置、债务人抵入、罚没等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统一办理权属证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办证协调领导小组
  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办证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梁树平  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
  卢利明  市监察局局长
  王肆虎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
  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陈万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魏艾林  市规划局局长
  赵 智  市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赵智兼任。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人员若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领导小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全体组成人员,要统筹全局,紧密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详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办证工作。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如实向规划、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全面申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数量、地址和相关办证所需资料,全面、全程配合具体办证人员的工作,不得隐瞒、拖延和以任何借口托辞。对本文下发前已办理的权属证书,要在2008年8月1日前交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统一保管。对已使用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物,要由占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验收,并在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已使用但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决算或虽已决算但未取得合法入账凭证的房屋建筑物,要暂估入账。对由多家行政事业单位占用而又不宜分割办证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办理给其中一户行政事业单位,被指定的单位要服从安排。
  规划、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统一办证的快捷通道,全力做好发证工作。
  所办权属证书交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统一保管。
  
  三、收费问题
  办证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本费全部免收。社会服务性收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承担,收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经营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
  
  四、处罚规定
  对不全面申报房屋建筑物和土地数量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按隐匿、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予以处理;对拖延和以各种借口托辞而又限期不改的单位,对不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权属证书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并责成市财政局停拨经费。
  
  五、各区根据本地实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田洪锡  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
  联系电话:208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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