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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8]165号
【颁布时间】 2008-07-01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7.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宣传人员要加强学习,钻研业务,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写作能力和自身素质。
  
  七、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物质保障
  
  18.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保证新闻宣传经费,配备新闻宣传工作需要的录像、照相、手提电脑等设备,确保新闻宣传工作的正常开展。
  
  1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宣传互联网站建设,逐步实现网络宣传与其它媒体宣传同步。要为新闻宣传部门开通宽带上网,实现新闻稿件网络化传输,提高宣传工作时效性和工作效率。
  
  2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宣传资料数据库,分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归类建档,并由专人保管和使用。
  
  八、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21.省司法厅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对监狱、劳教工作的宣传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安全保密规定。
  
  22.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组织新闻发布。组织新闻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当地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时上报省厅备案。
  
  23.要规范新闻发布内容,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要对新闻发布的内容严格把关,凡涉及党和国家及司法行政工作秘密的情况要严禁发布。
  
  24.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办事机构对外统称“新闻办公室”设在宣传部门,履行新闻发布职责,协调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九、加强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化管理
  
  25.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3]135号)、河南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件宣传报道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05]3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重大案件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05]137号)等文件规定。各省辖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2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中央和外省新闻媒体的采访,必须报省厅宣传部门审查、备案。对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新闻媒体到司法行政机关采访的,必须呈报司法厅批准。
  
  27.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宣传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搞有偿新闻,一经发现将做严肃处理。对以记者名义进行诈骗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8.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宣传人员发往新闻媒体的稿件,须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宣传部门负责人签字,重大稿件须经主管领导审签。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十、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激励机制
  
  29.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宣传目标任务,省厅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进行宣传工作情况通报。
  
  30.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新闻宣传工作奖励机制,按《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工作月通报制度的通知》(豫司文[2008]123号)文件执行。对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发表头版头条稿件或引起领导关注、产生良好效果的稿件,单位应给予特别奖励。对做出成绩的新闻宣传人员,要按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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