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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62号
【颁布时间】 2010-09-09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接上页]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学生申请。新生在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递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学生对本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核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请后,要对证明学生身份的原始证件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有异议的要在上报前通知本人,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内醒目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
  (三)区县(自治县)审批。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审核工作,财政、农业、民政、人力社保、移民、审计等部门参与资助审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其中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当地技工学校资助审核工作,审核有异议的应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并通知学生本人。经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向中等职业学校下达审批意见。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资助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报市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资助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局按属地原则将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职资助专户,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原则上开学前一个月内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根据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情况,及时统筹和调度资金,确保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学校要对资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学生本人。
  (二)资金日常管理。
  由市教委牵头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市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资助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助情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资助管理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三)监督检查。
  中职资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完善资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项、全额和直接用于中职学生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
  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助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学校要定期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报告学生资助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纪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对骗取、套取、虚报冒领助学金等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违纪违规的中等职业学校在评优、创重、项目经费安排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调减学校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资格。
  本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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