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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为深化殡葬改革,实行惠民殡葬政策,积极推广节地环保葬式,现就全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救助原则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范围
  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享受城乡低保的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市公办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享受殡葬服务相关费用减免。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包括:遗体接运、3日冷藏、火化、租用普通礼厅、普通骨灰盒);骨灰盒免费寄存3年;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费用全免。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免;骨灰可免费存放农村公益性公祭堂或落葬公益性公墓。
  四、救助方法
  (一)凡具有本市市辖区户籍且符合救助条件的逝者,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丧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报逝者原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审核、审批部门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在申请殡葬救助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合肥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
  2、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4、逝者的城乡低保有效证件。
  (二)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到殡葬单位办理减免手续,殡葬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节假日期间,丧户先缴纳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待手续齐全后,符合条件的由殡葬单位按照救助标准退回减免费用。
  五、资金来源
  市区殡葬救助的减免费用,由市财政从殡葬收入中予以解决。
  六、监督管理
  实施殡葬救助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合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殡葬救助工作,大力弘扬文明、优秀的殡葬文化,摈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推广花坛葬、森林葬、江葬等节地环保葬式;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全市殡葬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对在减免审核、审批办理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殡葬服务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骗取减免费用的申请人,除追回相关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并积极推进县域公墓建设工作。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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