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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本局各处室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