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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办字[2008]44号
【颁布时间】 2008-06-24
【实施时间】 2008-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馆),各地、州、市档案局(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现就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中已明确“自治区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在本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紧紧抓住这一契机,主动与本级人民政府联系,提出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申请、计划和所需设施设备等,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工作,尽快面向公众提供本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机构公开信息的查阅服务。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工作,须在2008年8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将本地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相关文件报自治区档案局。还未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的县级档案馆可向当地政府申请在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同时,挂牌成立已公开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二、各级档案局(馆)应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三、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依据《条例》、《办法》、《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辖区政府公开信息的移交、接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和提供查询工作,为人民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关政府公开信息的开放服务和收取费用(如:复印工本费等)具体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档案局(馆)每年1月15日前,应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年度报告内容应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移交、接收情况、相关制度建立、提供服务情况等)。各地、州、市档案局每年1月底前,应将本辖区内的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档案局将不定期地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本辖区内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情况,于2008年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档案局。
  联 系 人:李 强、刘 洋
  联系电话:0991-26157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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