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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4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保护“互助”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2005年至2007年,全省工商系统连续开展了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内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执法行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严历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省局决定在大幅加快培育注册商标量的同时,继续加大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省内其他驰名、著名商标的力度和深度,并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及省内其他著名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在巩固打击侵犯“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我省驰名、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再一次掀起保护“互助”等中国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专项整治高潮,通过及时铲除制假源头,深挖假冒商标标识来源,全力排查销售环节,严厉打击制假、售假惯犯,使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明显减少,侵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商标专用权得到有效保护,切实保护好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企业效益明显提高,社会影响面进一步扩大,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名牌、保护名牌、争创名牌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查处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一是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二是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三是查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四是查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五是查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六是查处是否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七是查处是否存在采取移花接木方式,把多个商标排列组合在一起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傍名牌”现象;八是查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案件;九是查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案件;十是查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案件。

  
  

  
  (二)重点查处以下侵犯驰名商标案件:一是查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案件;二是查处销售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三是查处伪造、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驰名商标标识的案件;四是查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误导公众的案件;五是查处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案件;六是查处将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案件;七是查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企业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案件;八是查处其它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省工商局成立以局长鲍玉璋同志为组长,韩有林、达建宁同志为副组长,祁赤民、牛建忠、刘广庆、陈志勇、王俊业、马秀梅同志为成员的青海省工商局2008年保护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马秀梅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机构,把保护我省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列为今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整合执法资源。此次专项整治,由商标广告处(科)牵头,对内加强与市场、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登记等职能处(科)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重拳出击;对外加强同公安、海关、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同作战。同时,要加强地区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异地移送、调查取证等工作,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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