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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8]5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整治的原则

  
  

  
  (一)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1户企业的原则。

  
  

  
  (二)坚持扶优扶强,提高本质安全原则。

  
  

  
  (三)坚持机械通风专项整治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坚持尾矿库专项整治中存在重大隐患的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五)坚持先关闭后整合,在按新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的原则。

  
  

  
  (六)坚持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的原则。

  
  

  
  


  
  四、整治阶段及时间安排

  
  

  
  2008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2月至3月份)。根据专项整治目标,呼伦贝尔市确定2008年关闭矿山企业数,各旗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深化整治(4月至5月份)。各旗市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整治重点,落实整合和整改方案。落实关闭任务,确定拟关闭名单,并与2008年5月30日前报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科。

  
  

  
  第三阶段实施关闭(6月至7月份)。6月份市政府将派督查组进行督查,进一步落实整治关闭任务;7月份各旗市区对予以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并在主流媒体公布予以关闭企业名单。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8月至9月份)。各旗市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市政府将派出工作组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

  
  

  
  


  
  五、关闭取缔标准

  
  

  
  (一)市政府在呼伦贝尔日报上公告关闭取缔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二)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停止供应电力,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设施。

  
  

  
  (四)停止供应火工品,剩余火工品由当地公安机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

  
  

  
  (五)矿井井筒完全毁闭、填实,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生产设备、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遣散从业人员。

  
  

  
  (六)予以关闭的尾矿库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闭库手续。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旗市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07〉144号)文件要求及2008年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效能,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两年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单位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坚持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研究有关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加强协调,综合治理。各旗市区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结合起来,促进矿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督促检查,保证质量。根据工作安排和要求,市安监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字〈2007〉144号)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督查验收工作组,按照关闭取缔的标准,对各旗市区专项整治和关闭取缔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各地区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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