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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审计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或无偿划转国有净资产审计情况);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股权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首期股权出资为认缴的,但股权公司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五年内)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股权公司相应年度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暂在本局内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