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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4-16
【实施时间】 2008-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9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结合我市2007年12月份关闭87家矿山实际,批复中确定保留的171个采矿权中有32个已于2007年由政府公告关闭,据此最终确定我市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最终目标为:到2008年8月底,探矿权由11个减少到6个,探矿权数减少45.45%;采矿权数由2006年初的316个减至139个以内,采矿权数减少56%,选矿厂仅一个暂予保留。(详见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工作安排

  (一)完善和充实非煤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各区政府要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务于2008年4月11日前将各自非煤资源整合领导小组组成及其工作机构调整情况报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二)2008年4月30日前,各区政府向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辖区内关闭矿山企业名单,待市政府公告后,各相关部门完成注销(吊销)关闭企业的证照,各区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各区关闭任务见附件1)

  (三)2008年5月底前完成君正、海吉氯碱石灰石矿,王建雄铁矿及探矿权整合及矿业权登记工作。(矿业权整合见附件2)

  (四)2008年6月底前完成新设置采矿权市场出让和采矿权登记工作。新设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矿业权设置见附件3)

  (五)2008年7月底前完成保留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四、优化矿山布局,提高矿山总体开发水平

  (一)借助此次整规“回头看”行动和年检工作,各区务必摸清辖区内所有有偿出让砂石、黏土等小矿山的保有储量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不扩大矿区范围,待其资源储量枯竭后予以关闭。按照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合理确定乙类矿山开发规划和布局。

  (二)通过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方案中”确定保留的矿山通过自愿联合、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在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正常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矿矿联合,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和产业结构提升。

  (三)各区政府尽快完成保留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处置。保留矿山采矿权出让金处置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当时当地采同一类矿种矿权市场出让形成的出让金价格。

  


  五、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服务协调、督促检查。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采矿权整合、矿山关闭、保留、探矿权整合、新设置采矿权、关闭矿山补偿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整合与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调配合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矿业权登记、注销手续;经委负责指导和督办选矿厂、矿产品下游加工企业的清理和整治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制定新选矿厂的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新建选矿厂的审批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注册登记和关闭企业的注销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拟设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拟设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水务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水土保持方案按权限组织审批;电业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和选矿厂的供电电源;监察部门负责对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经费,保障实施

  各区要安排专项经费。为保证各区经费来源,确定新设采矿权和保留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市区出让金收益比例分配为3:7,留成各区出让金主要用于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经费补充。

  附件:1、非煤矿产资源矿山整治任务

  2、矿业权整合

  3、矿业权设置

  4、乌海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政策依据汇编(略)

  

  附件1

  
非煤矿产资源矿山整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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