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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起草案件审理报告提请高校纪工委讨论审批。 第十二条 高校纪工委召开会议,讨论案件审理组提交的案件审理报告,并按照批准权限作如下处理: (一)由高校纪工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 (二)需报高校工委或省委、省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高等学校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由案件审理组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案件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泄露案情。对案件审理人员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人员与被审查人是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高校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共云南省委高校纪工委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