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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青民优[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民发[2010]119号),国家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对象,严格发放标准。对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目前(2010年8月26日)健在的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3000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发放到位。各区(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迅速组织实施向在乡抗日老战士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补助政策。民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审核发放对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精心组织发放工作,务必于10月中旬前发放到位。
  三、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要加强对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资金发放公正、公开,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结束后,请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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