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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建房函[2010]23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省物业管理协会: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厅制定的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条例》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通过举办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物业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与原《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较,《条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认真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立、运作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业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
  (二)全面推开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则,遏制虑假招标投标、默契陪标、暗箱操作等现象,严肃查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及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投诉多、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质。2010年12月31日前要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投诉举报制度。
  (四)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收费,纠正超合同约定标准收费行为,治理不合法收费现象。
  (五)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没有或者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充。要严格查处挪用、截留行为,加大追缴挪用、截留的专项维修资金力度,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在2010的12月31日前对所属辖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一次清查。
  (六)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建设资料备案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接收、建档和保存工作,并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复印、查阅资料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立物业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条例》对规划、城管、环卫、物价、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四、依法行政,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条例》全面规定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
  附件:1.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2.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参阅标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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