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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九月十日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现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试行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国资委等负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试行期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本级国资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及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试行期间,市政府负责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具体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收益收缴办法进行收缴管理。 (五)监督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指导区(县)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本预算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三)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三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是指: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