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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的部署,编制所监管企业当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对预算单位市本级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决算批复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一布置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预 算 监 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和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区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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