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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企[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0
【实施时间】 2010-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接上页]
(三)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人员安置资金扶持。
  (二)债务清理资金扶持。
  (三)对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采取对出资企业注资形式的,形成的权益授权预算单位持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采取补贴、补助、贴息等形式,并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四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预算单位提出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所监管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 试行期间,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商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后,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预算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六章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市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其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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