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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以及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的规定,确保实现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目标,根据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厅运明电〔2010〕06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运力调控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390号)的要求,部决定对各地贯彻执行部11号令的有关工作和开展客运运力调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开展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重点是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执行部11号令以及实施客运运力调控的情况(具体督查内容见附件1)。 二、督查方式 部道路运输司牵头组成若干督查组,以重点抽查的形式赴部分地方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以及辖区内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运管机构,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工作程序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察方式主要以现场实地查验、检查相关材料、座谈为主,必要时将对相关人员掌握业务情况进行测试。 三、督查时间 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部道路运输司曹磊 010-65292755,刘伟俭 010-65293754。 五、其他事项 1、请各相关省(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及道路运输局积极配合,提前做好督查准备。 2、各督查组拟赴相关省(市)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道路运输节能减排督查内容 督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各地方落实道路运输节能减排任务,督查项目有两项:一是各地方执行部11号令的情况;二是各地方执行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规定的情况。具体督查内容如下: 一、执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 督查对象包括省级、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承担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与配置核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单位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科研院所等。 对各地有关单位的督查内容主要有: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本省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政策与机制。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落实部11号令的相关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的情况; 2、本省贯彻落实部11号令的情况。主要有:一是开展行业宣贯培训和社会面宣传的情况;二是对省内各运管机构和汽车综检站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情况,在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中,对评级车型是否申报达标车型的把关情况(今年3月1日后);三是对省内车辆生产厂家提供政策解释、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的情况;四是各辖市营运车辆有关数据统计、报送的情况。 3、执行效果。一是对本省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自查情况,特别是违规办理营运证的情况(违规车辆数目)以及相关整改措施;二是本省在执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解决措施、建议。 (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建立并落实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的情况; 2、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本辖区申请、审核及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总体情况(今年3月1日后)。二是相关工作人员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执行的政策把握、相关核查业务的熟悉程度;三是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管理的情况;四是对辖区内汽车综检站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情况;五是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和业户进行宣传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情况。 3、执行效果。一是有无违规发放营运证的现象,以及相应整改、处理措施;二是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三)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1、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技术支持能力。主要有:一是汽车综检站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二是相关核查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并具备相关核查能力的情况;三是核查人员接受相关培训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