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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食药监办[2010]19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重违法广告药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要求和全国违法广告治理工作汇报会议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加大违法广告治理和查处力度,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从严处理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
  近期国家局和有关省的广告监测结果显示,严重违法广告行为仍然屡屡发生,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局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整治违法违规广告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议事日程,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及品种一律列入“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生产和销售环节加强检查;一律向工商行政部门移送;一律进行公告并在网站上曝光;对生产企业经检查存在严重问题,且通过抽样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一律停产整顿;对经营企业违法经营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要认真落实国家局“七个一律”要求,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专项监督检查内容
  1.各市局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企业及品种见附件)。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由市局依法进行查处。
  2.各市局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按规定进行抽样,由省药品检验所进行全检。抽样检验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局依法进行查处。
  三、时间安排
  各市局于10月15日前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和现场检查报告上报省局药品市场处,一并将抽样产品报省局稽查局,统一送省药品检验所检验。
  各市局专项监督检查中,有何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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