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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0]63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5
【实施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0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2010年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世博会大客流以及各项重要庆祝活动也将随之来临,为保障节日期间广大市民和游客的食品安全,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监管责任
  中秋、国庆期间,国内外游客和亲朋聚会、婚宴庆典活动将大量增加,食品安全隐患增多,今年又恰逢世博会大客流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分析今年中秋、国庆期间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特点,查找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周密组织实施,落实监管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餐饮、肉品、保健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围绕节日期间餐饮、肉品、保健食品消费的重点目标、重点区域和重点品种加强监管。各类重点单位按照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世博会社会面食品安全保障组运行框架等工作要求和方案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0)214号)的要求,开展监管。
  (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及时进行调查和取证,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回复举报者。
  (四)加强值班,应对突发事件
  节日期间要加强值班,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安排应急处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对餐饮单位的指导和检查
  1、加强对本地区大中型餐饮单位节日期间巡回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查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依法采购、使用、保管食品添加剂等要求,严防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做好承办宴席单位的检查指导。节日期间本市各大酒店和大型餐饮单位将面临婚宴高峰,各分局应对节日期间承担一次性消费5桌以上的婚宴、宴席餐饮单位继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对申报的餐饮单位发放《大型宴席食品安全消费指南》折页,指导餐饮单位科学设计宴席菜谱和降低宴席食品安全风险,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增加自身保护意识。
  3、郊区(县)要组织“茶担”、“土厨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民自办酒席户进行宣传和指导,特别是要针对防止食品交叉污染、餐饮具清洗消毒、避免食用隔餐菜等关键环节进行指导,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4、加强对本市连锁餐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所组织召开连锁餐饮单位工作会议,通报餐饮监管工作动态,部署中秋、国庆食品安全工作要求。
  5、组织对旅游接待饭店、旅游团餐供应单位、旅游景点周围餐饮单位、供餐的住宿酒店、农家乐等节日旅游重点餐饮单位的培训,发放《旅游团餐食品安全操作指南》,按照世博会重点单位监管有关要求加强对上述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
  6、市局在节日前夕向社会发布《外出旅行者食品安全提示》(见附件4),告知市民节日期间出行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各区县分局可根据实际,通过区域有线电视、报刊、社区宣传栏等途径发布《外出旅行者食品安全提示》。
  (二)加强对肉品安全检查和抽检
  1、进一步加强屠宰场和定点肉品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管。重点监督检查屠宰场自检及溯源工作开展情况,防止自检或溯源信息登记弄虚作假情况发生。
  2、切实开展肉品抽检工作。严格按照市局监督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及快速检测,对重点单位应采取高频次抽检措施,严查违法行为。
  3、积极稳妥处置“瘦肉精”阳性事件,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局并通报辖区工商、商务、动物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肉品违法案件直至移送公安部门。
  (三)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节日期间,各分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大型超市卖场保健食品柜台、保健食品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产品购销台帐;核查待销保健食品的索证情况;保健食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核查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四)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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