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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导全市公务员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全市广大公务员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三届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集体评选范围
  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二)个人评选范围
  上述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评选名额
  全市拟表彰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1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5名、先进集体3个。
  三、评选条件
  (一)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
  3、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奋敬业,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功绩卓著;
  4、忠实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放在工作首位,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个人事迹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全市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尽责,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积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成绩显著;
  3、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廉洁自律,纪律严明,作风公道正派,决策科学民主,制度健全完善,运行规范高效,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4、事迹突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全国、全市有重大影响,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高度认可。
  四、评选方法及要求
  (一)评选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推荐审核上报,市上在各区县、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差额评选。推荐名额详见附件一。
  (二)评选工作要统筹兼顾,以基层一线、执法部门和窗口行业为重点,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使推选出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具有广泛代表性。市管干部确因事迹突出参加评选推荐的,须按市办发〔2009〕21号文件执行;评选推荐各级机关、部门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须征得上一级机关、部门同意。
  (三)评选工作必须严格坚持标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推荐人选和单位直接服务对象的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确保评选工作的群众性、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积极采取“公推公选”、媒体参与等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评选推荐,把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深受广大群众爱戴的先进典型推荐出来。
  (四)评选上报材料:
  1、评选推荐工作报告;
  2、“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和“西安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先进集体)”审批表(一式3份);
  3、先进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a4纸打印,一式15份);
  4、主要事迹摘要(不超过800字,电子版,用于上网公布);
  5、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
  6、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廉政鉴定。
  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务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以上材料报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表彰对象和主要事迹摘要将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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