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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219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政策制订、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可以建立或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委和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市)区发改、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规划、民政、财政、税务、审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统计、公安、监察、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部门,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房源需求状况,在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土地供应和资金安排,并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年度计划,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住房保障年度责任制考核。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协调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情况,并定期开展督查和考核。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
  社会捐赠。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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