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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休闲农业发展局
【发文字号】 琼农休闲[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休闲农业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省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核实,并按标准和条件作出初评意见后,报省农业厅主要领导审批或厅务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当年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候选名单,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评定为“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评定公布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后每两年复评一次。
  经复评合格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优惠政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条 对运转不良,经营不善、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取消其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未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有舞弊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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