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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省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核实,并按标准和条件作出初评意见后,报省农业厅主要领导审批或厅务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当年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候选名单,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评定为“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评定公布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后每两年复评一次。经复评合格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优惠政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条 对运转不良,经营不善、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取消其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未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有舞弊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