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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接上页]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代表机构核定工作,4月30日前将经确认的据实申报企业备案情况上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于年度中间开业登记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之后15日内将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备案情况上报市局。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局申请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附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
  
  
中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英文名称:
行次 项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账簿设置情况    
2 收入核算情况    
3 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4 纳税申报情况    
5 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6 其他情况    
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意见: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税源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综合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主管局领导意见:(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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