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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市政府要求,对我市纳入政策性亏损补贴范围的轨道交通线路,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依据本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三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按照运营服务、资产管理要求及维护维修计划执行的设备更新改造类、土建类项目以及其他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的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营运、列检、月修、架修、定修费用等核定运营补贴时已列入运营成本的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设施按照维护维修计划已到更新改造年限的项目;为满足安全运营和技术进步要求必须更新改造的项目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急需更新改造的项目;市政府临时下达的保障性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作为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批、调整,资金的拨付和清算工作,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及时清算。第六条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市轨道交通资产所有者,负责项目初审、专项资金的筹措、资金转拨及固定资产的转固。 第七条 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资产更新改造及购置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项目结束时组织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并配合资金清算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调整与预算审批 第八条 每年十月一日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资产使用的实际状况,编制次年更新改造专项资金预算。第九条 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通过北京市轨道交通资产管理系统,填报本年度项目更新改造预算及用款计划。对设备购置类、设备更新改造类及土建类项目分类汇总,按项目缓急程度排序,报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完成初审,并报市交通委(运输局、路政局)审核后,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第十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相关预算编制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审批,下达次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需严格执行预算,原则上不做调整,遇特殊情况如为完成市委市政府临时性工作任务的,可视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企业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依据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拨付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金拨付时,对设备购置类、更新改造类及土建类项目分别以10万、100万及200万为界限:对限额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审定项目预算80%的比例下达项目资金,其余资金待决算评审后,进行项目清算;对限额以内的项目,按审定金额及时下达。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时,按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委托财政监督部门或中介机构对项目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应对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无财政资金沉淀。 第十六条 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应制定内部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设立专户核算,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银行账户无大额资金沉淀。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高效。 第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调整项目预算或在申请调整时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〇一〇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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