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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代表机构核定工作,4月30日前将经确认的据实申报企业备案情况上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对于年度中间开业登记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之后15日内将经审核确认的企业备案情况上报市局。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税收协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局申请办理,并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不再受理审批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已核准免税的代表机构进行清理。 附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据实申报备案登记表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