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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t、bot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 第十八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根据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