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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0]21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二)完善用地公开制度。供地计划、供地信息、供地结果等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考核机制。自今年起,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将各地农转用后的土地征收率、建设用地供地率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各地每年消化往年“转而未供”土地数量必须达到10%以上。各地在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时,前三个年份供地率必须达到90%、80%、50%,前二个年份的征地率必须达到60%和100%。全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则核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问题。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供应和批后监管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管,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拆迁、土地供应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和供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对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评分标准(略)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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