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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0]82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重新确认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时整理相关材料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照材料报送情况进行逐户确认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省金融办审核通过后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条件为:《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工作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为2011年3月31日。逾期,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对规范整顿工作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金融办。市政府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
  (二)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要明确监管部门,配强工作力量,严格履行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分级监管责任,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做好应急管理,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三)加强协作配合。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工作,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做好规范整顿的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从严查处。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行为,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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