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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函[2010]19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泸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八)不同投标人授权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投标人替其他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其他串标、围标嫌疑的。
  三、完善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
  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公布,评审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二)财政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三)财政评审中心派人参加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四、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全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令第56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否则,备案部门可不予以备案。招标人在编制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货物招标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的表述。
  五、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全市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体为《四川建设网》或《四川日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内容相同。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林朝晖 联系电话:319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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