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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5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本溪市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实施办法

[接上页]
委托安全检测机构参与检查工作,委托部门或单位应与安全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应对参与检测的安全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背景进行审查。
  六、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本溪市信息安全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开展检查(抽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召集,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保密局、市委机要局主管领导组成。
  (二)各部门和单位应把安全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检查责任,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检查人员和检查经费,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信息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要明确1名检查责任人。对未及时发现明显重大安全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检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违反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造成信息安全事故和泄密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实施安全检查(抽查)的机构及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周密制定应急预案,保证被检查的信息系统安全正常运行。检查结果除按规定报送外,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政府各部门自行运行和维护管理或委托其他机构运行和维护管理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安全检查适用本办法,政府信息系统内网的安全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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