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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沪建节办[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通知


  各建筑科研、检测、节能咨询机构:
  为加强本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建筑能源审计活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关于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和本市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作部署, 本市将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申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机构必须具备承担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审计的能力,主要包括:对用能单位建筑基本情况、能源使用的效率、消耗水平和能源利用的经济效果进行客观调察,对用能单位建筑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用能管理制度、能源经济和环境效果进行审核、测试和评价,提出建筑节能方向与潜力的建议。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三)具有相关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有关机构出具的计量认证证书或相关认证证书;
  (四)具有开展建筑能源审计业务所需的设施及仪器设备(包括配备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激光测距仪、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照度等测试仪器或综合测试,且通过计量权威部门校准);
  (五)拥有7名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技术和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掌握建筑能源审计程序,具有建筑、暖通空调、会计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六)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建筑能源审计文件及导则,独立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并具有建筑能源诊断和编制节能改造规划的能力;
  (七)具备为建筑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建筑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本单位及其母公司、其下属公司均不属于产品供应商。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书;
  (三)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请报告(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资金方面的能力), 内容应当包括:
  1、对开展建筑能源审计业务有关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够承担建筑能源审计业务的能力;
  3、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等全面的知识;
  (四)有关机构出具的计量认证证书或相关认证证书及附件;
  (五)相关机构组织培训的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咨询及评估培训合格证书,有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提供近几年来有关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咨询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提供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八)建筑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已完成或正在编写的建筑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咨询及评估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 申报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的建筑科研、检测、节能咨询机构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时间内, 将《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报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
  (二) 市建筑节能办组织专家对具备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及实地勘察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检验测试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条件;
  2、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建筑能源审计能力的认可;
  3、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咨询及评估业绩;
  4、建筑能源审计和节能咨询及评估技术的研发成果。
  (三) 市建筑节能办将评审意见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核, 对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颁发《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认定证书》,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申报时间
  2010年9月15日~2010年9月24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8室
  联系人:市建筑节能办 孟根荣
  电话:1368178096054614788转6050
  传真:64182573
  e-mail:grm196010@163.com
  附件:《上海市建筑能源审计机构申报书》(略)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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