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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4.4 协调指导 市防指协调指导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5.4.5 宣传动员 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抗旱。 5.4.6 方案启动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量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不遭受大的影响。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3)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5.5 ⅳ级响应 5.5.1 工作会商 主持人:市防指副总指挥。 参加人:指挥部成员。 内容:分析旱情发展动态,发布ⅳ级预警,启动ⅳ级响应。 5.5.2 工作部署 加强旱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派员赴旱区指导抗旱。 市防指定期发布旱情通报,通报旱情、抗旱行动情况。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组织落实抗旱资金和物资。 5.5.3 部门联动 市防指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抗旱工作。 5.5.4 协调指导 市防指协调指导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5.5.5 宣传动员 做好抗旱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及时通报旱情发展情况,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抗旱。 5.5.6 方案启动 做好干旱地区计划用水,在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抗旱水源及临时设施抢灌受旱农田。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6 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控制和缓解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降低干旱等级,该级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损失评估旱灾发生后,水务、农业、气象、水文、民政等有关部门适时组成评估小组,通过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专项调查等形式对旱灾进行评估,核实灾情,评估旱灾损失及影响。 6.2 灾民救助 6.2.1 救助程序 救助程序包括报告灾情、核查灾情和登记救助。 报告灾情:各区市县、各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灾情上报市防指,报告内容包括旱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影响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农作物受旱面积、受旱程度等。 核查灾情:市防指核查灾情并上报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登记救助:灾情核实后,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实施救助。 6.2.2 救助方案及要求 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抗旱救灾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抗旱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自救,及时派员深入受灾地区进行指导。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3 效益评估 抗旱工作结束后,市防指要组织各级抗旱部门对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对抗旱工作取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各项指标进行调查整理,对全市抗旱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抗旱资金的筹集,坚持“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各地遭受旱灾时,要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资金。首先从地方财力中安排抗旱资金,地方财力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级财政、水务部门联合向上级财政、水务部门申请抗旱补助费。市财政和中央财政下拨的抗旱资金由市防办商市财政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专款专用。 7.2 物资保障 做好抗旱用电、用油、救灾物资等储备和灾后调拨、调剂工作。在紧急抗旱期,市防指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抗旱结束后,要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回收机具设备,进行维修备用。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社会捐赠的款物,要全部用于抗旱救灾、帮贫扶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