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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校安办应加强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务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向市校安办报送校舍安全工程财务信息。报送信息内容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市校安办定期组织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以下行为进行处理: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工程专项资金;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违规乱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非教育系统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经费由举办方负责,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