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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略)转发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内容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是否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 2.司法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要求; 3.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4.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的变更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5.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范围执业、是否组织非司法鉴定人执业; 6.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及标准、鉴定程序、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了公示; 7.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文书是否规范; 8.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全省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均应对上述内容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活动的步骤 1.司法鉴定机构自查(4月15日-5月3 1日):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上述内容进行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内容,并在本阶段内解决所有存在的问题; 2.省辖市司法局检查(6月1日-6月15日):省辖市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查,查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是否查准、是否得到解决,6月15日前,省辖市司法局及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要向省厅报告检查总结; 3.省厅组织核查(6月16日-6月30日):省厅对各地及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或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和总结共性问题,查找原因,完善制度,研究对策,将发现的典型和突出问题进行通报,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司法部。 三、要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把它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认可前的一项具体准备工作,在发现、查找、解决存在问题上下功夫,解决司法鉴定机构软件硬件方面存在的问题,为顺利通过能力验证或实验室认可奠定良好基础。 各地在专项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联系人:王振炜 电话:0371-65900421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