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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严格程序,确保质量,认真做好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政策性强、情况各异,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 1、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要区分农民工务工所在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为发展农民工党员创造条件。对于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大、用工较集中的建筑、交通等行业,尤其要注意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具备一般党支部的职责。 2、认真做好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原则上,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并由本人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满一年以上者,才能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农民工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应同等对待。农民工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认真进行教育培养,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端正入党动机;要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活动,对他们进行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教育;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并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有关情况。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他们谈心,帮助他们进步;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每季度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 3、有计划的确定发展对象。用工单位要有意识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担任班组长、工段长等职务,或安排到急、难、险、重岗位上,加强岗位锻炼,提高素质。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教育培养,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认为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可列为发展对象。在其他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宜在流入新单位后立即列为发展对象,应由流入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为期至少6个月的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对发展对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要对他们要进行较全面的政治审查,彻底了解清楚其历史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要组织他们参加入党前的短期培训,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使他们在思想上、认识上和心理上充分做好成为一个合格党员的准备。要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4、要切实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要严格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和程序,认真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要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要分配给他们适当的工作或交给某些任务,为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创造条件。要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切实把住入口关的最后一个环节。基层党委在审批时要做到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充分,入党材料的完备齐全。 5、要加强农民工党员工作单位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协调。发展农民工党员,既要在用工单位进行全面考察,又要到农民工流出地党组织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保全面、准确的掌握情况。尤其是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吸收预备党员等关键环节,双方要协商沟通,统一标准条件。要建立发展党员档案接转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调换工作单位,流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以及培养、教育中的考察记录、鉴定和组织意见等材料,清点整理完整后转给流入单位党组织。对于农民工中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流出地基层党组织或其新就业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党组织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四、加强对发展农民工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稳妥进行。企业各级党委要把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既要从实际出发,把发展农民工党员纳入企业党组织党员发展整体规划之中,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又要深入基层党组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强对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党支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养、考核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民工党员发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