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03
【实施时间】 2008-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保险公司统计部门有关统计报告得到保监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重视采用,并在业内区内刊载或发表的。

  

  (三)配备能力较强的统计分析人员的。

  

第三章 保险统计工作评级与评级管理


  

  

  按照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的原则,对涉及的五项评价内容赋与不同的权重。其中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权重为15%,非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45%,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15%,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权重为10%,加分因素评价权重为15%。制定评分表,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保险公司年度统计工作最终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末保监局完成考评工作后,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通报。对获得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约见被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监管谈话,限期提交整改方案;

  

  (二)就统计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予以提示或警告;

  

  (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

  

  (四)建议调整统计负责人、联系人。

  

  对于保险统计工作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后果严重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的;

  

  (二)多次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经指出仍未明显改进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信息保密要求,擅自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

  

  (四)受到各级统计部门统计处罚以及保监局通报以上处分的。

  

  本办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2:

  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保险公司:

  

评分点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送保险统计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知》(新保监办函〔2007〕22号)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关于报送保险统计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知》(新保监办函〔2007〕22号)

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保险统计有关规范性文件。(4分)

关于报送保险统计重点指标异动情况说明的通知》(新保监统〔2007〕7号)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报告内容格式见《关于加强季度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新保监发〔2005〕30号),下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