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字第61号
【颁布时间】 1962-09-13
【实施时间】 1962-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法研字第39号请示收悉。我院原则上同意你院对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几个继承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接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问题,我们认为:
  
  (一)某之生母与另人结婚,当生母死去,另人再娶,某与另人以及他后妻非亲属关系,对另人夫妻之遗产,某无继承权利。如某在另人以及后妻生前称为继父母,并尽了抚养义务,应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以继承其遗产。据来函称:某出嫁之女出嫁多年,虽称另人与其后妻为继父母,但未尽抚养义务,另人与其后妻为五保户,生养死葬费都由大队支付,这样,某对另人及其后妻之遗产不能享有继承权利。应作五保户之财产处理。
  
  (二)出嫁之女,愿尽抚养生父母的义务,对生父母之遗产有继承权,如生父母过去为五保户,大队支付的一切生活费用,女儿应予偿还,并对其生父母事后的一切生活费用全部负责。
  
  (三)出嫁之女,对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其生父母为五保户的,死后遗产应按五保户之财产处理。(见国务院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给司法部关于“五保户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用外,其余部分如死者有遗嘱按遗嘱处理,如无遗嘱一律转合作社集体所有,作为公益金”的批复处理。)上述意见是否正确,请予指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二年四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