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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一日 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的意见(试行)》(内人口发〔2008〕5号)的要求,结合当前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开展,坚决遏制计划外生育,鼓励、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人和举报对象 (一)举报人为全市广大群众、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举报对象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人群。 二、举报内容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四)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仿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仿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九)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财政局统一票据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二)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三)在落实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各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举报内容。 三、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举报以上内容的,属人口计生部门未掌握,并经查实的,查实一起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举报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行为的人员中属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属人口计生部门未掌握,并经查实的,查实一起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一)通过举报电话、传真、邮箱、信函等进行举报。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2026192、2025436 举报邮箱:jshwxjk@163.com 举报地址:乌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法制科收,邮编016000。 各区、镇(办事处)也要相应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二)直接到市、区人口计生局或镇(办事处)计生办当面进行反映。 (三)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五、受理举报的机关 市、区及镇(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六、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电话、通讯住址等有关情况。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但匿名举报需讲明本人的联络方式。 (二)举报人应尽量详细告知被举报对象及配偶的姓名、单位(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基本情况。 七、资金来源 举报对象属于哪个区、镇(办事处)的,由哪个区、镇(办事处)从社会抚养费中支付。 举报对象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支付。 八、其它要求 (一)受理机关及受理人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更不得向被举报人泄漏情况。凡泄密者将视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受理机关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由举报对象所在的镇(办事处)直接兑现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海勃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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